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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区人民法院:注重诚信引领守护粮食安全
来源:张掖市融媒体中心
2024年10月30日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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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张掖网甘州讯 农稳社稷,粮安天下。近日,甘州区人民法院西郊“种子法庭”妥善处理一起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案件,有效保障了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为辖区制种产业的健康发展、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去年3月21日,甘州区上秦镇某村农户王某娟、徐某志夫妇与临泽县某种业有限公司签订《玉米制种预约生产协议》一份,约定其夫妇二人代临泽某种业公司种植三个品种共530亩制种玉米,由制种公司提供全流程技术指导和前期资金保障。合同签订后,制种公司提供了足量亲本种子,并支付了种子、地膜、农药、化肥等的前期投入款。然而,到种子即将收获之季,双方却因取样、测产及预付款支付等事宜产生纠纷,后期因王某娟夫妇二人对制种企业支付能力产生质疑,且种子已到收获之际,该夫妇二人遂自行使用机械设备对其种植的玉米进行收获,并未向制种企业交售玉米。最终,双方因玉米交付及损失赔偿等问题争议较大而对簿公堂。

  案件受理后,甘州法院“种子法庭”多次组织调解,但企业认为玉米种子已脱离监管,无法确保质量,拒绝收购,要求解除合同,并让农户返还亲本种子款、预付款、化肥农药款及赔偿损失。农户则认为,他们严格按照企业要求种植,并对玉米果穗妥善予以保管、拣择、晾晒以及看管,种子质量应无问题,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合同。考虑到案涉玉米种子种植面积较大,如收获的玉米种子不及时进行交付,将对制种企业和农户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为全面保障双方权益,经法庭多次协调,双方选定由某检验中心对全部玉米种子进行检测,结果显示,仅一个品种完全合格,另外两个品种纯度未达到国家标准。基于此,制种企业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但仅同意收购合格品种。

  “种子法庭”认为,根据《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规定,种子应达到国家或本省质量标准。本案中,两个品种玉米种子纯度不达标,本不得流通市场,但考虑到农户和企业均已投入生产资料且产生了损失,遂综合考虑合同双方义务履行情况、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诚信和公平原则,酌情认定由制种企业对种植农户所生产的不符合质量标准两个品系玉米种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该案宣判后,对不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制种企业、种植户均起到了一定震慑作用,实现“办理典型一案、促进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近年来,由于部分制种农户对制种企业的经济支付能力产生疑虑,担心其劳动成果无法得到应有的回报,出现了不交或少交玉米种子的情况,更有甚者,还私自收获种子后进行晾晒、保管,导致种子脱离制种企业的有效监督与管理。这种行为不仅使得种子的纯度和发芽率无法得到保证,还直接引发了制种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切身利益纠纷。加之制种周期长、审查认定难度大,案件审理周期延长,即便最终鉴定种子质量合格,也可能因错过最佳种植期而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失,从而形成恶性循环,严重干扰种子的计划管理和经营管理,对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孙秀芳)

  中国张掖网甘州讯 农稳社稷,粮安天下。近日,甘州区人民法院西郊“种子法庭”妥善处理一起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案件,有效保障了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为辖区制种产业的健康发展、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去年3月21日,甘州区上秦镇某村农户王某娟、徐某志夫妇与临泽县某种业有限公司签订《玉米制种预约生产协议》一份,约定其夫妇二人代临泽某种业公司种植三个品种共530亩制种玉米,由制种公司提供全流程技术指导和前期资金保障。合同签订后,制种公司提供了足量亲本种子,并支付了种子、地膜、农药、化肥等的前期投入款。然而,到种子即将收获之季,双方却因取样、测产及预付款支付等事宜产生纠纷,后期因王某娟夫妇二人对制种企业支付能力产生质疑,且种子已到收获之际,该夫妇二人遂自行使用机械设备对其种植的玉米进行收获,并未向制种企业交售玉米。最终,双方因玉米交付及损失赔偿等问题争议较大而对簿公堂。

  案件受理后,甘州法院“种子法庭”多次组织调解,但企业认为玉米种子已脱离监管,无法确保质量,拒绝收购,要求解除合同,并让农户返还亲本种子款、预付款、化肥农药款及赔偿损失。农户则认为,他们严格按照企业要求种植,并对玉米果穗妥善予以保管、拣择、晾晒以及看管,种子质量应无问题,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合同。考虑到案涉玉米种子种植面积较大,如收获的玉米种子不及时进行交付,将对制种企业和农户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为全面保障双方权益,经法庭多次协调,双方选定由某检验中心对全部玉米种子进行检测,结果显示,仅一个品种完全合格,另外两个品种纯度未达到国家标准。基于此,制种企业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但仅同意收购合格品种。

  “种子法庭”认为,根据《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规定,种子应达到国家或本省质量标准。本案中,两个品种玉米种子纯度不达标,本不得流通市场,但考虑到农户和企业均已投入生产资料且产生了损失,遂综合考虑合同双方义务履行情况、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诚信和公平原则,酌情认定由制种企业对种植农户所生产的不符合质量标准两个品系玉米种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该案宣判后,对不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制种企业、种植户均起到了一定震慑作用,实现“办理典型一案、促进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近年来,由于部分制种农户对制种企业的经济支付能力产生疑虑,担心其劳动成果无法得到应有的回报,出现了不交或少交玉米种子的情况,更有甚者,还私自收获种子后进行晾晒、保管,导致种子脱离制种企业的有效监督与管理。这种行为不仅使得种子的纯度和发芽率无法得到保证,还直接引发了制种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切身利益纠纷。加之制种周期长、审查认定难度大,案件审理周期延长,即便最终鉴定种子质量合格,也可能因错过最佳种植期而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失,从而形成恶性循环,严重干扰种子的计划管理和经营管理,对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孙秀芳)

编辑: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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