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6号)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张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决定》已由张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8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8月23日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张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决定
(2024年8月21日张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传承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城市文脉,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张掖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历史文化资源是一个城市的独特底蕴和潜在实力。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传承历史文化遗产,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文化基础,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传承体系,确保各时期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得到系统保护、合理利用和传承发展,为推动张掖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和相关活动,适用本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坚持统筹规划,系统推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乡建设融合发展;坚持依法保护,全力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坚持合理利用,在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中发挥历史文化遗产的社会教育作用和使用价值;坚持共享共治,发挥市场作用,激发人民群众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
四、市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建立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形成政府统筹、部门联动、多方参与、社会监督的保护管理工作机制。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
五、坚持规划引领,健全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体系,统筹划定历史文化保护线,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一张图”。严格规划审批程序,强化刚性指标约束,不符合保护规划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实施。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制度,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
六、坚持系统思维,突出整体保护,以展现张掖历史文化渊源、发展脉络和基本走向的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为重点,开展全域全要素历史文化资源调查,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全面体检评估,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
七、明确保护要求,重点划定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文物本体及其周边环境,保护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历史建筑,保护体现其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和构件等,保护能够真实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历史地段,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肌理、历史街巷、空间尺度和景观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人文环境及其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环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依存的文化生态。
八、坚持依法保护、“修旧如旧”,采用“小规模、渐进式”整治方式和“绣花”“织补”等微改造方式,结合城市更新行动、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等,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修缮保护,补齐供水、供气、供热、排水、消防、安全、生活垃圾分类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满足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要,提升历史文化名城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能力。合理开发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文化展示、特色商业、休闲体验、活化利用等特定功能区,提升历史地段活力和城市空间品质。控制历史街区开发总量、人口规模、建筑体量和历史街区、历史地段、景观廊道的建筑高度,保持传统文化基因,使建筑风格与历史街区风貌协调统一。
九、严格拆除管理,在城市更新中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乱真行为,不得破坏地形地貌、不得砍伐古树名木、不得毁坏传统风貌、不得改变或侵占城市水系、不得随意更改老地名,切实保护能够体现城市特定发展阶段、反映重要历史事件、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的既有建筑。禁止拆除具有保护价值的古建筑、古民居,建设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的城市建筑。加强城市生态修复,留白增绿,保留城市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建筑风格等“基因”。
十、坚持以用促保,把握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以开放的思维,因时因地因策推进活化利用。依法保护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科学活化利用历史古建筑,顺应时代发展需求,合理选择业态,既要挖掘经济价值,更要发挥公益属性,真正让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深入人心、融入生活。
十一、加强对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的研究阐释,多层次、全方位、持续性挖掘其历史故事、文化价值、精神内涵,让广大人民群众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文化熏陶。推动河西宝卷、甘州小调、杖头木偶戏、黄河灯阵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利用与传承发展。发挥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体育馆和影剧院等文化场馆的宣传辐射作用,推动历史文化与科技、旅游、艺术、互联网深度融合,增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在可持续能力。
十二、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前介入工作机制,坚持基本考古前置制度,持续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和认定工作。落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传承工作属地责任和日常巡查制度,推动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城市综合执法等,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破坏行为。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公益性基金参与保护传承,探索政府、居民、市场共同参与、成本共担、利益共享的保护传承投入机制。紧盯政策导向,科学谋划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项目,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补助资金支持。
十三、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相关班次中增加培训课程,提高领导干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传承意识和能力。加强与河西学院、培黎职业学院的协同合作,建设专业学科,培养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传承专家智库。开展技术人员和基层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建立健全技艺传承人和工匠的培训、评价机制,弘扬工匠精神。
十四、注重数字赋能,将前沿科技引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传承中,用数字保留和呈现传统,强化艺术性传播,为优秀历史文化走出去提供跨时空、跨地域、多渠道的交流场景。推动传统心传口授与现代科技手段相融合,传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数字化工作,推进文物资源数字化成果展示和利用。探索打造数字街巷、数字文物等更多文化IP,让历史文化资源“活起来”,营造更多可感知、可参与的场景,提升历史文化名城的知名度和吸引力。
十五、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提供技术服务等多种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传承工作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可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6号)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张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决定》已由张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8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8月23日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张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决定
(2024年8月21日张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传承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城市文脉,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张掖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历史文化资源是一个城市的独特底蕴和潜在实力。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传承历史文化遗产,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文化基础,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传承体系,确保各时期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得到系统保护、合理利用和传承发展,为推动张掖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和相关活动,适用本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坚持统筹规划,系统推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乡建设融合发展;坚持依法保护,全力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坚持合理利用,在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中发挥历史文化遗产的社会教育作用和使用价值;坚持共享共治,发挥市场作用,激发人民群众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
四、市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建立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形成政府统筹、部门联动、多方参与、社会监督的保护管理工作机制。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
五、坚持规划引领,健全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体系,统筹划定历史文化保护线,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一张图”。严格规划审批程序,强化刚性指标约束,不符合保护规划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实施。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制度,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
六、坚持系统思维,突出整体保护,以展现张掖历史文化渊源、发展脉络和基本走向的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为重点,开展全域全要素历史文化资源调查,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全面体检评估,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
七、明确保护要求,重点划定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文物本体及其周边环境,保护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历史建筑,保护体现其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和构件等,保护能够真实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历史地段,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肌理、历史街巷、空间尺度和景观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人文环境及其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环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依存的文化生态。
八、坚持依法保护、“修旧如旧”,采用“小规模、渐进式”整治方式和“绣花”“织补”等微改造方式,结合城市更新行动、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等,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修缮保护,补齐供水、供气、供热、排水、消防、安全、生活垃圾分类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满足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要,提升历史文化名城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能力。合理开发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文化展示、特色商业、休闲体验、活化利用等特定功能区,提升历史地段活力和城市空间品质。控制历史街区开发总量、人口规模、建筑体量和历史街区、历史地段、景观廊道的建筑高度,保持传统文化基因,使建筑风格与历史街区风貌协调统一。
九、严格拆除管理,在城市更新中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乱真行为,不得破坏地形地貌、不得砍伐古树名木、不得毁坏传统风貌、不得改变或侵占城市水系、不得随意更改老地名,切实保护能够体现城市特定发展阶段、反映重要历史事件、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的既有建筑。禁止拆除具有保护价值的古建筑、古民居,建设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的城市建筑。加强城市生态修复,留白增绿,保留城市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建筑风格等“基因”。
十、坚持以用促保,把握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以开放的思维,因时因地因策推进活化利用。依法保护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科学活化利用历史古建筑,顺应时代发展需求,合理选择业态,既要挖掘经济价值,更要发挥公益属性,真正让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深入人心、融入生活。
十一、加强对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的研究阐释,多层次、全方位、持续性挖掘其历史故事、文化价值、精神内涵,让广大人民群众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文化熏陶。推动河西宝卷、甘州小调、杖头木偶戏、黄河灯阵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利用与传承发展。发挥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体育馆和影剧院等文化场馆的宣传辐射作用,推动历史文化与科技、旅游、艺术、互联网深度融合,增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在可持续能力。
十二、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前介入工作机制,坚持基本考古前置制度,持续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和认定工作。落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传承工作属地责任和日常巡查制度,推动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城市综合执法等,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破坏行为。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公益性基金参与保护传承,探索政府、居民、市场共同参与、成本共担、利益共享的保护传承投入机制。紧盯政策导向,科学谋划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项目,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补助资金支持。
十三、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相关班次中增加培训课程,提高领导干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传承意识和能力。加强与河西学院、培黎职业学院的协同合作,建设专业学科,培养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传承专家智库。开展技术人员和基层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建立健全技艺传承人和工匠的培训、评价机制,弘扬工匠精神。
十四、注重数字赋能,将前沿科技引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传承中,用数字保留和呈现传统,强化艺术性传播,为优秀历史文化走出去提供跨时空、跨地域、多渠道的交流场景。推动传统心传口授与现代科技手段相融合,传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数字化工作,推进文物资源数字化成果展示和利用。探索打造数字街巷、数字文物等更多文化IP,让历史文化资源“活起来”,营造更多可感知、可参与的场景,提升历史文化名城的知名度和吸引力。
十五、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提供技术服务等多种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传承工作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可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