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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3号)
来源:张掖市融媒体中心
2024年07月15日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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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3号)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诉源治理工作的决定》已由张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7月15日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诉源治理工作的决定

(2024年7月5日张掖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推动高水平平安张掖、法治张掖建设,根据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诉源治理工作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要积极构建诉源治理工作大格局,完善多方协同、权责分明、运行规范、高效联动、数据共享的诉源治理和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制度机制,把预防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于重大决策、地方立法、行政执法、司法诉讼全过程。

  二、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主动承担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责任,加强本行业、本系统调解组织建设,做好本辖区、本领域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全力构建以“源头预防为先,非诉机制挺前,法院裁判终局”为核心的诉源治理模式,着力在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关口上管控诉讼增量。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诉源治理工作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行业管控、分层过滤的原则,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风险预防、排查分析、研判预警、化解处置等机制,督促各行政部门落实矛盾纠纷化解职责,推动相关行业、专业领域调解组织不断健全完善,提升重点领域纠纷的化解能力。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健全规范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着力推动解纷专业力量向基层下沉,将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工作,落实分级调解机制,积极推进“平安和谐无讼村(社区)”建设。

  五、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强化对诉前调解工作的管理,与各相关职能部门紧密配合协作,充分整合纠纷化解资源,确保矛盾纠纷快速分流、依法调解、高效流转、闭环解决,全力提升调解工作效率,降低解纷成本。

  六、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强化信访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作用,健全完善信访与行政复议、仲裁、调解、诉讼等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完善对矛盾纠纷的排查、疏导、化解和稳控机制,对普遍性、突发性的矛盾纠纷及时通过联席会议机制向有关部门预警提醒,推动群众合理合法诉求依法依规及时就地解决。

  七、审判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司法在诉源治理工作中的参与、推动、规范、保障作用,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综治中心、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纠纷化解职能的组织协调配合,推动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有机衔接。人民法庭应当全力推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重点领域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指导,发挥司法建议和司法大数据对矛盾风险态势发展的评估和预测预警作用,促进基层纠纷源头化解。

  八、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坚持重罪惩治与轻罪治理相结合,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法律监督力度,加强民事行政案件监督。针对重点领域存在的社会治理问题,依法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减少社会治理风险隐患,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

  九、公安机关应当进一步完善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和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在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中的基础作用,扎实推进派出所工作标准化建设、社区民警专职化建设,落实“一村一辅警”全覆盖,积极支持和参与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工作。

  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消协等群团组织和人民团体应当主动融入诉源治理体系,结合自身职能,建立健全相应的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机制,推动本领域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立发展,有效开展矛盾预防调处化解工作。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本级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诉源治理工作的考核督导,推动考核结果与平安建设等考核指标挂钩。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责任机制,加大对主管领域调解组织的指导考核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保障诉源治理工作所需经费。

  十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代表视察、调研等方式,依法监督支持诉源治理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广泛联系人民群众的优势作用,动员各级人大代表积极参与和支持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3号)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诉源治理工作的决定》已由张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7月15日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诉源治理工作的决定

(2024年7月5日张掖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推动高水平平安张掖、法治张掖建设,根据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诉源治理工作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要积极构建诉源治理工作大格局,完善多方协同、权责分明、运行规范、高效联动、数据共享的诉源治理和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制度机制,把预防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于重大决策、地方立法、行政执法、司法诉讼全过程。

  二、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主动承担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责任,加强本行业、本系统调解组织建设,做好本辖区、本领域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全力构建以“源头预防为先,非诉机制挺前,法院裁判终局”为核心的诉源治理模式,着力在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关口上管控诉讼增量。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诉源治理工作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行业管控、分层过滤的原则,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风险预防、排查分析、研判预警、化解处置等机制,督促各行政部门落实矛盾纠纷化解职责,推动相关行业、专业领域调解组织不断健全完善,提升重点领域纠纷的化解能力。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健全规范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着力推动解纷专业力量向基层下沉,将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工作,落实分级调解机制,积极推进“平安和谐无讼村(社区)”建设。

  五、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强化对诉前调解工作的管理,与各相关职能部门紧密配合协作,充分整合纠纷化解资源,确保矛盾纠纷快速分流、依法调解、高效流转、闭环解决,全力提升调解工作效率,降低解纷成本。

  六、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强化信访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作用,健全完善信访与行政复议、仲裁、调解、诉讼等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完善对矛盾纠纷的排查、疏导、化解和稳控机制,对普遍性、突发性的矛盾纠纷及时通过联席会议机制向有关部门预警提醒,推动群众合理合法诉求依法依规及时就地解决。

  七、审判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司法在诉源治理工作中的参与、推动、规范、保障作用,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综治中心、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纠纷化解职能的组织协调配合,推动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有机衔接。人民法庭应当全力推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重点领域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指导,发挥司法建议和司法大数据对矛盾风险态势发展的评估和预测预警作用,促进基层纠纷源头化解。

  八、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坚持重罪惩治与轻罪治理相结合,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法律监督力度,加强民事行政案件监督。针对重点领域存在的社会治理问题,依法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减少社会治理风险隐患,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

  九、公安机关应当进一步完善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和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在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中的基础作用,扎实推进派出所工作标准化建设、社区民警专职化建设,落实“一村一辅警”全覆盖,积极支持和参与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工作。

  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消协等群团组织和人民团体应当主动融入诉源治理体系,结合自身职能,建立健全相应的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机制,推动本领域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立发展,有效开展矛盾预防调处化解工作。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本级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诉源治理工作的考核督导,推动考核结果与平安建设等考核指标挂钩。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责任机制,加大对主管领域调解组织的指导考核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保障诉源治理工作所需经费。

  十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代表视察、调研等方式,依法监督支持诉源治理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广泛联系人民群众的优势作用,动员各级人大代表积极参与和支持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王丽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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