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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来源:张掖市融媒体中心
2024年07月15日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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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林木资源管理工作的决定》已由张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7月15日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林木资源管理工作的决定

(2024年7月5日张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扛牢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切实加强全市林木资源管理工作,持续巩固提升林业生态建设成果,筑牢守好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张掖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切实增强林木资源保护管理的责任感紧迫感,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确保全市林木资源得到有效保护管理,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生态条件。

  二、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理规划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科学制定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不断提高森林覆盖率、蓄积量,持续提升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三、认真落实国土绿化职责,科学划定、合理安排绿化用地,聚焦防护林体系建设、城镇村庄绿化和林木质量巩固提升,坚持“以水定绿”和适地适树原则,常态化开展国土绿化。

  四、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落实林木管护责任,组建管护队伍,落实管护任务。其它集体和个人营造的农田防护林、四旁树、散生林木等,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管护任务。

  五、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科学治理、依法监管、强化责任”的工作方针,依法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健全完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控体系,努力提高病虫害防治水平和防治效果,加强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风险评估,严格引种审批,严防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确保林木资源安全。依法落实防灭火工作责任,全面加强防灭火工作。

  六、依据林木管护实际需求,统筹安排生态用水。防护林灌溉系统缺失的,应当恢复渠系或者增设防护林引水渠系、节水管网等灌溉配套设施,保障林木适时灌溉。在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土地整理项目全过程,应当将农田防护林及其灌溉设施建设同规划、同设计、同报批、同实施、同验收。

  七、严格执行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林木采伐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禁伐期内禁止林木采伐,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应对自然灾害、重大项目建设等确需采伐的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审批并按要求备案。

  八、严格执行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重视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日常检查巡查,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九、各级政府要加强监督监管,严格落实林木资源网格化管理制度,对负有监管责任的行政机关、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和管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有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对因违法审批、越权审批等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林木资源严重破坏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审批机关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广泛宣传林木资源管理法律政策和先进事迹,及时曝光典型案例,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依法造林护林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爱绿、扩绿、兴绿、护绿的浓厚氛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林木资源管理工作的决定》已由张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7月15日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林木资源管理工作的决定

(2024年7月5日张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扛牢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切实加强全市林木资源管理工作,持续巩固提升林业生态建设成果,筑牢守好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张掖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切实增强林木资源保护管理的责任感紧迫感,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确保全市林木资源得到有效保护管理,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生态条件。

  二、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理规划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科学制定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不断提高森林覆盖率、蓄积量,持续提升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三、认真落实国土绿化职责,科学划定、合理安排绿化用地,聚焦防护林体系建设、城镇村庄绿化和林木质量巩固提升,坚持“以水定绿”和适地适树原则,常态化开展国土绿化。

  四、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落实林木管护责任,组建管护队伍,落实管护任务。其它集体和个人营造的农田防护林、四旁树、散生林木等,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管护任务。

  五、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科学治理、依法监管、强化责任”的工作方针,依法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健全完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控体系,努力提高病虫害防治水平和防治效果,加强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风险评估,严格引种审批,严防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确保林木资源安全。依法落实防灭火工作责任,全面加强防灭火工作。

  六、依据林木管护实际需求,统筹安排生态用水。防护林灌溉系统缺失的,应当恢复渠系或者增设防护林引水渠系、节水管网等灌溉配套设施,保障林木适时灌溉。在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土地整理项目全过程,应当将农田防护林及其灌溉设施建设同规划、同设计、同报批、同实施、同验收。

  七、严格执行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林木采伐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禁伐期内禁止林木采伐,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应对自然灾害、重大项目建设等确需采伐的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审批并按要求备案。

  八、严格执行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重视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日常检查巡查,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九、各级政府要加强监督监管,严格落实林木资源网格化管理制度,对负有监管责任的行政机关、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和管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有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对因违法审批、越权审批等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林木资源严重破坏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审批机关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广泛宣传林木资源管理法律政策和先进事迹,及时曝光典型案例,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依法造林护林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爱绿、扩绿、兴绿、护绿的浓厚氛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王丽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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