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的决定》已由张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5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5月7日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的决定
(2024年5月7日张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共张掖市委关于加强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我市地方性法规在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作出如下决定:
一、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法律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均负有维护地方性法规尊严、保证地方性法规实施的职责,要切实增强遵守和实施地方性法规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地方性法规的贯彻实施,要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和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纳入监察、列入普法、有效监督,确保全面贯彻、有效执行。
三、市人民政府应当担负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的主体责任,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督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全面贯彻落实。应当将地方性法规执行情况纳入政府执法督促检查内容,强化行政问责,督促整改落实。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并依法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性法规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法规施行后制定配套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时更新部门权责清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四、各级审判机关在处理有关民事、行政案件时,应当彰显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的细化补充作用,主动适用地方性法规解决相关纠纷。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民事和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等法律监督作用,推动地方性法规在司法实践中有效运用,自觉维护法制统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五、各级人大要加强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的监督和指导,适时听取和审议法规主要实施部门、单位的工作情况报告,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审议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跟踪督办,督促同级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限期解决。坚持完善立法后评估机制,制定实施满两年的法规适时进行立法后评估,客观评判综合效益,强化法规实施效果。
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纳入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法治建设考评细则,加强执法考评和考评成果运用,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觉履行法定职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七、各级监察机关应当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加强对负责推进实施地方性法规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的监督检查。对贯彻实施地方性法规中存在的职务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置。
八、各级人大要大力宣传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行政机关要将地方性法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工作规划、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度,把宣传地方性法规贯穿于执法全过程。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坚持以案释法,在司法实践中推动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普及。要鼓励广大公民、各类媒体参与监督地方性法规的贯彻实施,依法对地方性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投诉举报,切实营造全社会贯彻实施地方性法规的良好氛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