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张掖网讯 10月16日,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第15号公告,《张掖市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9月23日经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作为农田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农田防护林在防风固沙、保持水土、改善农田生态环境、保障农业生产条件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张掖地处河西走廊中部风沙线上,随着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理等项目的实施,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张掖市林草局自2023年初积极向张掖市人大常委会申请立法,历时10个月,发函征求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立法咨询专家意见,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省、市先后召开8次专题会议,充分研究并参考吸纳意见建议,数易其稿,力求条例内容合法、适当、规范。《条例》终于于9月27日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条例》的出台,将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相关内容法条化、标准化、规范化,及时填补了新《森林法》颁布后对非林地上农田林网管理的空白,将有效解决多年来农田防护林建设管护难题。
《条例》共五章三十三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构建了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体系、设定了农田防护林规划建设规范、规定了农田防护林管护职责、设置了法律责任。《条例》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烧荒、修坟、修建建(构)筑物等行为;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行为;在幼林地内砍柴、毁苗、放牧等行为。
在采伐审批方面,《条例》明确,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采伐由市、县(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更新采伐由县(区)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并报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采挖移植农田防护林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近年来,张掖市林草局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紧紧围绕“一屏四城五区”建设目标,结合现代农业发展趋势,优化调整建设布局,科学开展农田防护林建设,全力构建功能完善、规模合理、体系完备的农田林网,努力提升农田防护林对张掖绿洲和农业生产的庇护作用。充分发挥林长制“指挥棒”作用,将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作为林长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列入各级林长巡林护林范围,构建了农田防护林保护新格局。(李景潮 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