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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张掖网 >> 问政 >> 公告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来源:中国张掖网    0 人参与互动 2023年02月28日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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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已由张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2月28日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2023年2月27日张掖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张掖市委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若干措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更好服务保障张掖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必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增强法律监督意识,完善法律监督机制,规范法律监督行为,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二、全市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要深刻认识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对推进法治张掖、平安张掖建设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主动接受、协同配合和积极支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自觉性,推动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幸福美好新张掖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检察机关要聚焦中心大局,依法推进法律监督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防范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推动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推进更高水平法治张掖、平安张掖建设。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审慎办理涉企案件,促进企业合法经营,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完善落实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建立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刑事检察监督,加大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活动监督,着力防范和纠正有案不立、违法立案、违法取证、违法适用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定罪量刑不当、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行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未成年人检察、监管场所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等工作机制。

  五、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民事检察监督,加大对生效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民事审判程序和审判人员违法监督力度,深入推进民事执行监督,建立打击防范虚假诉讼协作机制,助推社会诚信建设。

  六、检察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检察监督,加强对行政生效裁判结果、审判程序以及执行、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的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化解,强化诉源治理。加大对行政机关在诉讼活动中违法行为监督,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七、检察机关应当强化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重点办理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积极稳妥办理公共安全、网络治理、金融证券、知识产权、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妇女及残疾人权益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案件。充分运用磋商座谈、公开听证等非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主动纠错,实现诉前保护公益的目的。

  八、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不断优化队伍结构,深化创新能动履职。要完善听证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和插手具体案件的记录、通报、责任追究制度。

  九、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检察机关办案系统互联互通,准确有效执行法律,推动形成协调一致、具有监督合力的工作机制。

  审判机关应当落实认罪认罚案件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说理制度、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线索移送、案卷调阅、案件协查、专项监督治理等协作机制。推进审判监督执行与检察监督信息统一平台建设。

  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检察机关推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工作实质化、规范化、体系化运行,建立健全业务研判通报、信息共享保障等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建立社区矫正机构信息联网,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加强刑罚执行与监管场所执法办案监督。

  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健全与检察机关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案件移送等机制,进一步规范“两法”衔接平台信息录入,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推动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十、检察机关依法查询、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案外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收集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审判机关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应当纠正。检察机关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被监督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调查和不接受监督的,检察机关应当建议监察机关或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必要时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对于妨碍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十一、全市各级监察机关应当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加强与检察机关办案衔接和配合制约,健全完善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与监察机关管辖案件的衔接协调、线索移送、办案协作、通报反馈,增强反腐合力。

  十二、全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支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府检”联动机制,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法治政府建设一体推进,将职能部门接受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纳入平安张掖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

  十三、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专题视察、询问等方式,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和支持。探索建立人大监督和检察监督衔接机制。检察机关发出的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重要民生的检察建议,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人大及其常委会将有关单位接受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纳入人大监督范围。

  本决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编辑: 王丽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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